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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三轮车非法改装发生事故 惠民交巡警依法判其负全部责任

发布时间:2023-10-30 04:21:09点击量:

  为了个人的私利,有些车主对车辆非法改装,但改装后的安全性能无法保障。近日,在惠民县城的街道上,一辆非法改装的电动三轮车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对方车辆损坏,驾驶员受伤,惠民交巡警依法判其负全部责任。

  6月7日6时50分许,殷某某驾驶改装的电动三轮车拖挂着装满货物的托盘,沿文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拖钩突然断裂,托盘失去控制,偏离公路冲向路边,碰撞到辅路处行人孙某某及停放的鲁MXXXXX小型轿车,造成了孙某某受伤、小型轿车损坏。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三款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结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时速在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重量超过40公斤的电动车被作为轻便摩托车而纳入机动车管辖范畴。从以上可以得出结论,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

  殷某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之规定,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面对人伤损害及车辆损失的赔偿,殷某某自尝苦果,后悔莫及。

  在此惠民交巡警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们,私自改装车辆是严重的违法行为,驾驶改装后的车辆上路行驶,破坏了车辆本身的结构和性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性及较大的安全隐患,极容易引发交通事故。“非法改装、得不偿失、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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